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重庆三峡学院少数民族联谊会。本会是由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所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结、联系全校各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重庆三峡学院党委统战部主管。

第二章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和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制定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法规,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全校各民族教职工的团结、友谊,为促进祖国统一,为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及为加快我校发展、实现建设综合性大学的目标而奋斗。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做贡献。

2、广泛联络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促进相互了解,增进各民族教职工的友谊,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及国家民族法规,维护我校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反馈少数民族教职工对民族事务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4、积极做好少数民族中“三胞”、“三属”工作,发挥其对外联系的优势,努力维护祖国统一,扩大对外开放。

5、完成上级和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着自愿的原则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少数民族联谊会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 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3、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5、 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处理日常重大事务。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均由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受委员会委托,负责领导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报请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

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4、 反映各民族职工的情况和呼声。

5、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作贡献。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会声誉和团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照章交纳会费。

4、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联络、联谊活动。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重庆三峡学院党委统战部按年度划拔,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科技文卫等有偿服务收入,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议以及开展本会活动。本会经费由重庆三峡学院少数民族联谊会秘书处管理。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会长会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庆三峡学院党委统战部出具审查文件和清理债权债务的证明后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会长会议。